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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镇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实施细则

1998-06-23 16:5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其贯彻《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维护原有建筑的抗震能力,现将《泰州市城镇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城镇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筑加层、改造工程抗震防灾管理,维护原有建筑的抗震能力,根据《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镇房屋建筑进行加层、改造时,均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加层,是指在原有建筑物顶部增加建筑层数或高度、技术层,从而增加结构荷载的工程建设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改造,是指对原有建筑物内部和外部增加或拆改墙体及其它建筑结构构件(包括装修拆改墙体、构件)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对建筑进行加层、改造,应不破坏原有受力结构,符合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抗震能力。对原未经抗震设防的建筑进行加层、改造,应当同时对原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

  第五条 加层、改造应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并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危险房屋及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严禁加层;需要拆除改造的,必须报经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加层、拆改墙体。

  第八条 公私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都有保护整幢建筑抗震性能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加层、改造,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建筑物的加层和改造由房屋产权人按下列程序申请:

  1、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进行原有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鉴定;

  2、持原有建筑抗震鉴定报告到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点;

  3、持原有建筑抗震鉴定报告及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设计。

  4、将设计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安全审定。对经审定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抗震安全审定批准书。

  5、持抗震安全审定批准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建筑加层、改造抗震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加层、改造工程的抗震安全审定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省属驻泰单位、大专院校、市级机关、市外企事业单位驻泰单位的工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凡市区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加层改造,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除本条第1、2款以外的其它单位以及个人的加层、改造工程,报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批。

  第十二条 建筑物加层和改造工程,应由持相应资质设计证书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结构及抗震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第十三条 建筑物加层和改造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相应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加层、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承建。施工企业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 对建筑物加层和改造工程,在开工前到建筑质量监督机构报监,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加层、改造工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筑物加层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原建筑加层、改造工程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凡未经抗震安全审定的加层和改造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建筑加层改造的其它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为美化居住环境进行房屋内部装修,只能按原有结构平面进行;不得擅自拆改墙体、改变房屋结构体系和原设计功能。

  第十九条 建筑加层和改造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加层、改造的工程,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强和抗震加固。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进行加层和改造而更改、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或抗震加固,并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擅自加层和改造,造成他人房屋结构构件破坏,影响他人安全使用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城镇 建筑 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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