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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1999-01-03 17:3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市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浙政发[1999]190号《关于开展1000万亩商品粮基地的通知》以及浙土发[1998]4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按项目进行勘测、规划、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

  2.按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土地整理以项目核定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耕地补充方案以土地开发项目库为基础编制。

  二、项目质量标准

  第三条 地块标准

  1.田快大小。根据项目所处地形,一般要求每块水田在2亩以上,以满足机耕要求,旱地可适当减少,丘陵山地应梯田化,以防止水土流失。

  2.田面平整。田块内高差不大于5厘米。

  3.耕作层厚度大于30厘米,土质符合种植要求,保水保肥性能良好。

  第四条      农田配套设施

  1.农田排灌设施布置合理,田间排涝标准一般应在10年一遇以上,固定渠道达到“三面光”标准。

  2.农道畅通,便于农业机械作业。

  3.宜林地段应种植农业防护林带。

  三、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程序与审批权限

  1.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2.土地开发项目按项目级别及补助资金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立项,耕地补充项目与农用地转用方案一起逐级上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局部门。

  第六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浙土发[1998]4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2.项目自然、社会、经济、生态条件可行。

  3.现状地类及界限应与图、数、实地相一致。

  4.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图件完整齐全、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份。

  2.项目呈报表4份:土地整理项目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申请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项目填写《浙江省造地改田资金扶持开荒造地项目申请表》。

  3.标注项目实施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份、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2份、1/10000项目规划设计图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图件2份。

  1.项目投资经济分析及概算1份。

  2.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包括分阶段实施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进度、资金、质量管理制度。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部门必需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责任、项目范围、质量、期限、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建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

  五、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件  验收程序

  1.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初验,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提交初验报告书,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厅确认。

  2.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初验,县级以上项目报市土地管理局验收,省级项目验收后报省厅确认。

  第十二条  验收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A增加耕地面积;B组织实施、管理、施工情况;C各项工程数量、质量、投资、投工情况;D经验和存在问题。

  3.申请报市局验收的项目提交初验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

  1.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是否划入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归档

  项目完成后,应将立项报批、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各类合同、竣工验收等全部图件、文字、照片、音像分类整理归档。

延伸阅读: 舟山市 土地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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