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5 14: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1991〕66号)和《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废止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2000年以前出台的所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2000年以后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文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逐一进行审查,凡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要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需废止的招标投标文件于2004年1月15日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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