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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2001-06-27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深建施[2001]48号

各区建设局、福田保税区、龙岗大工业区、市安监站: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粤府[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作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有深基坑的工程(有关深基坑的界定请见《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96),在施工报建时,主管部门应对其深基坑及相邻环境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可进行深基坑施工。

  二、所有工程在施工期间,应检查施工现场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无非施工用临时设施(主要指商业用途的临时设施)。对存在非施工用临时设施的行为,除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告知批准其搭建的部门令其拆除。具体检查工作由市、区安监站实施,对存在非施工用临时设施的行为,由市、区安监站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于4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明确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国务院《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真正认识到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防止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一系列批示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狠抓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安全生产,责任为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包括地方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责任制是否落实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执行党性原则和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已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确保层层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三、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杜绝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是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制度,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调查、分析,防止会议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负责的部门及具体责任人,并实行定期回报制度,以确保落实。当前首要一项工作就是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认真调整转变部门职能,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经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对排查出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排除。四是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属紧急情况的,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预处理。

  四、严格把好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关。各级经贸、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具有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核准职能的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各经办环节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同时,要落实好审批后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经审核认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原审批,并按规定责令停业、停产或停止使用。严格防范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行为,一旦发现一律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教育部门要特别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检查、教育和管理,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切实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行的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4小时内速报省政府,同时必须指定有关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是没有按国务院《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的,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我省对特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另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国务院 安全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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