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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辽宁省2001届定额及估价表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06-05 10:10    【  【打印】【我要纠错】

  大建价发 [2001] 93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建发(2001)4号《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辽建发(2001)48号《关于颁布<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等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辽宁省2001届定额及估价表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辽宁省2001届定额及估价表有关规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执行辽宁省2001届定额及估价表有关规定

  一、定额及估价表

  1、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除文发之日前已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一律执行辽宁省2001届定额及配套的估价表。

  2、凡2000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工程,其当年施工的部分,无论造价包死与否,一律执行原定额及估价表。

  跨年结转部分,合同包死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按实结算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土建工程:执行1999年和2000年估价表结转至2001年部分,按结转部分的直接费乘以1.0572系数,作为2001年估价表的定额直接费(取费基数),按2001年取费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年度定额结转至2001年部分,一律按原定额、取费标准及 相关调整系数执行。

  安装、装饰、市政工程:执行1999年和2000年估价表结转至2001年部分一律按辽宁省2001届定额、估价表及相应取费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年度定额和估价表结转至2001年部分,一律按原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调整系数执行。

  3、执行房屋修缮定额、园林绿化定额、概算定额及其它定额和估价表的工程,暂按原定额、估价表、取费标准及相关调整系数执行。

  4、文发之日已办理完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费用标准

  辽宁省2001届定额及估价表颁发后,凡执行和调整到2001届定额及估价表的工程,一律执行2001年度《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各施工单位的劳保支出、副食补贴、土地印花税等费用标准,一律以施工企业所持的《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2001年度费用标准为准。

  三、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一律采用抽量找差的方法计算。

  2001年度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所列的材料,可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大连网站》(以下简称大连网站)或《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大连网刊》(以下简称大连网刊)上发布的指令性和指导性信息价格调整价差;没有信息价格的,可按实找差;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未列的材料不允许找差。

  估价表中未计价材料在“大连网站”或“大连网刊”上未列信息价格的,以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可按实际价格计算;以直接费取费的工程,可按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价格进直接费,参与取费。

  指令性信息价格作为工程承发包的结算价格。除大造价字(2001)3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内容构成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可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指导性信息价格作为工程承发包结算的参考价格。

  四、《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年检

  2001年度《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年检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办理。各施工单位速到各主管局、各区、市、县(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度假区,高新园区)建设局领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各施工单位于2001年7月31日前携带《辽宁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正、副本原件、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开发区企业另需携带2000年度缴纳定额测定费收费凭证)到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办理年检手续。凡未经市造价处办理的年检,一律无效。各部门及单位不予承认。

  已办理完年检的施工企业,将在有关媒体及“大连网站”和“大连网刊”上予以公布。逾期未办理年检的,按上一年取费类别降至下一个类别标准执行,其具体标准由市造价处核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施工单位,视同无《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具体执行辽建发(2001)48号《关于颁布<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等的通知》第五条第6款规定。即:除材料价差和税金外,综合取费率为定额直接费的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为定额中人工费的12%.

  五、连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

  大连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市造价处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发布。

  附 1:《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辽建发(2001)4号]

  附 2:《关于颁布<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等的通知》[辽建发(2001)48号]

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
辽建发[2001]4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东电、沈铁、辽河油田,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

  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建标(1995)7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建标(2000)60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建标(1999)221号]等文件要求,编制了《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上、下册)、《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辽宁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修订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共十一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共八册)、《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现予颁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2000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1994年、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6、1999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1996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单位估价表》、199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照明工程单位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暖、电器工程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和市政维修除外)、1999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分册单位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同时废止。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定额、估价表;按预算结果结算的跨年工程2000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程不再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按新颁布的定额、估价表执行;合同价包死的跨年工程按合同约定。

  新定额颁发以后,定额缺项确需编制补充估价表的由各市造价(定额)处(站)审查批准,除此以外,各市不得编制地方性工程预算定额。

  上述定额、估价表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望有关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颁布《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等的通知
  辽建发(2001)48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东电、沈铁、辽河油田、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和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修编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和《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现予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和《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辽建发(1999)8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仅限于进行工程类别取费试点的地区执行。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标准;按预算结算的跨年工程2000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程不再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按新的费率标准执行;合同包死的跨年工程按合同约定。

  上述费用标准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望有关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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