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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2004-12-07 11:19    【  【打印】【我要纠错】

  文号:晋建标字〔2004〕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   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   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

  (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规费标准的计取按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实际缴纳的费用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至五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到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由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的规费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各项规费应按规费标准计取,并应当向建设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未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的,投标报价不予评审。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经核对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规费标准证书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外借、出卖和涂改,违者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在规费标准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建筑 施工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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