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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

1997-03-05 11:1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属各办、局及有关单位:

  《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规定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省、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国家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循守法、城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二)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 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 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下列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 3千平方米、2 0 0 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4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二) 3 千万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部分;

  (三)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市政、公用工程,社会发展的公用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四)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 市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低于上述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认为需进行监理的,可实行委托监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一般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特殊情况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委托监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必须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监理的业务范围、内容和权限;

  (二) 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

  (五) 违约责任;

  (六)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 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八)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监理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监理公证手续。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编制监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应在开始监理前十天内提交委托的项目法人单位和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费用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92)价费字47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收费标准确定后,任何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其收费标准。监理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者采用先进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节省的工程投资,经建设单位报工程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理单位可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提取比例和办法应写入监理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组,监理工作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人员组成,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理工程师和其它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应委派施工现场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 按工程建设细则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四)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各项监理意见;

  (五) 工程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及监理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的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的承建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设监理资质要求,经批准领取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具体申报条件,按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税务登记,方可开业。未领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级建设监理资质报建设部审批,乙级和丙级建设监理资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符合监理条件的可申报兼营监理业务,但应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 外来建设监理单位进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时,作如下处理:

  (一) 属省内建设监理单位的,由建设监理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证明和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后,方能承担监理业务。

  (二) 属省外建设监理单位的,由建设监理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手续,及《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名单、证明和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后方能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境外建设监理单位进入我市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与我省或我市建设监理单位合资、合作。由合资、合作的中方的监理代表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审查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方可开业。

  境外建设监理单位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注册国家(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 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 承担过监理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 企业法人代表和拟派驻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五) 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

  上述文件必须公证,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主体结构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直接损失赔偿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取得的监理酬金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能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使合国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订监理工程师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承包单位和项目施工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同时也必须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六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立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时,应当聘请国内或省内、市内建设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时,可委托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或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国内或省内、市内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监理单位在我市承担监理业务时,如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事前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签订监理合同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方能执行。

  第二十八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及付款方式,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的;

  (二)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三) 仿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

  (四)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承建单位利益的;

  (五) 转让监理业务的;law110

  (六)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信誉来提高公平竞争能力,不得以抬高或者压低标价进行恶性竞争,违者,由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

  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刁难项目法人或承建单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本规定如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涉及到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工程 建设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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