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4-01 17: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鄂价房地字[96]68号
各地、市州、省地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城建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性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现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各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标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二、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在我省范围内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以及外国当事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咨询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咨询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础,采取差率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服务收费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承担责任。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咨询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算办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上述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市、州及省直管市物价局、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报省备案。对经济特区、“三资”工程项目和涉外工程项目和咨询,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六、各咨询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条款的服务。 凡各咨询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迫有关单位或超范围接受服务,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原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凡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