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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18 16:55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常德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加土地收益,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储备业务的开展和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为:

  (一)政府拨给的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部分的50%;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

  (五)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实行专户运作,专款专用,并按宗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核算。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收购或储备宗地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推出及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以储备宗地为项目,归集收支,计算盈亏。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按储备宗地建立项目库和收支台帐,按月核对。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推出土地及收购、推出的土地价格,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后,土地成交价款由受让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九条 对已协议出让(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储备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对其成交价款进行清算,并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确认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出让金、应缴契税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清算结果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分解分流成交价款。

  第十条 对已出让的土地,其土地储备成本留给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指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确定的收购、收回、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二)土地开发成本,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和财政部门核定所支付的费用。

  (三)储备土地使用权推出成本,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期,按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比例包干(超支不补节余自留)支付的费用,包括测绘、设计、确权、评估、公告宣传、招标拍卖佣金、场地看管费等。

  (四)土地储备管理成本,指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过程中所需业务费用和储备土地项目清算费用。业务费用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审批,按储备土地使用权推出(划拨)价格的1-2%的比例计提。

  (五)税费,指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过程中,依法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和应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土地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出让金后的部分为土地储备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每月应向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报送财务报表。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五条对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储备资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土地储备资金流失,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施行。

延伸阅读: 土地 储备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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