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11 13: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效能,有效地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包括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海盐县、桐乡市)已被国家和省确定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在其城市规划区域内(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平战结合”方针。我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是本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组织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监督防空地下室施工;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验收;收取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城市人民防空设施。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二)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三)其他民用建筑,除第㈠项、第㈡项规定的项目以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
第五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人防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进行核实。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应将拟建工程的规划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平时用途、使用要求等报人防部门,由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确定防护等级和战时用途,作为初步设计依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第一部分的规定。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及时报送人防部门审批,人防部门应在受理初步设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应按照人防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其设计深度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第二部分的规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送人防部门审批,人防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工程在施工中如需变更设计,必须报请人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人防部门依法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防护要求的,人防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经人防部门复验认可,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须按本办法附件二执行。验收前应及时报人防部门,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1-90)执行。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的专用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各种自动排气活门等均应采用经国家人防办公室审定的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自行加工或其他替代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工程。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建设应与地面主体工程施工建设同步实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达到规定的防护等级。对无法整改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并按易地建设处理,由建设单位按相同面积向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把有关文件、资料、竣工图报送人防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防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人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嘉兴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送审要求》
第一部分 初步设计
一、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防空地下室层数、建筑面积;平时、战时用途;建设场地现状、规划情况;周围原有人防工程及关系。
3、工程防护等级;埋置深度;防护单元划分及联系;每个防护单元面积;战时出入口数量及型号。
4、平战功能转换建筑设计。
(二)设计图纸:
1、平面图标明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出入口的位置;防护单元、防爆单元的划分;各种防护密闭门、防护设备的位置、型号、开启方向;各种孔、口位置尺寸;临战时加固封堵的位置和方法;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区分。可分别绘制平时平面图和战时平面图,必要时应加绘口部放大图。
2、竖向剖面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护层厚度及与上部结构关系。各出入口及其它复杂部位需绘制剖面图。
二、结构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主要设计参数选择,主要荷载取值与组合。
3、主要结构型式。
4、平战功能转换和封堵加固措施。
(二)设计图纸:
1、结构平面图标出墙、柱、口部结构和构件的主要尺寸。标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后浇带的设置位置。
2、顶、底板结构平面布置图,标示标高和主要尺寸。
3、口部和复杂部位的结构剖面图。
4、结构平、剖面上要标明各种门洞、孔洞位置、标高和尺寸。
5、图绘平战功能转换封堵加固做法。
三、暖通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通风方式及主要参数选择。
3、战时通风设计标准与主要设计措施。
4、平时防火通风措施。
5、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二)设计图纸:
1、平时、战时通风、排烟、空调平面图,标示设备位置,主要管径尺寸。进排风口防护设计。
2、战时通风系统图。
3、平时防火设计。
4、平战转换措施。
四、给排水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给水源选点,平时战时和消防用水的标准、用水量,给水方式,水库设置。
3、工程周围市政排水系统,工程给、雨、废水排放方式。
4、给排水防护设计和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二)设计图纸:
1、工程平时、战时给排水平面图、系统图,包括战时水库设置,注明管径尺寸、标高。
2、给排水防护设计,包括密闭阀门,进出外墙、顶、单元墙和其它防护措施。
五、电气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电源和平时战时电力负荷。
3、供电系统概述,备用电源设计,人防弱电设计。
4、平战功能转换和防护设计。
(二)设计图纸:
1、工程平时、战时电力和照明系统图,标明主要设备及导线编号、容量、型号规格和用户名称。
2、备用电源系统图,人防弱电系统图。
3、电气平战功能转换和防护设计。
第二部分 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施工图设计应根据会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和会审意见,严格按照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其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常规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具体的深化明确。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能据以进行施工和使用维护管理。
2、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
3、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的采购和制作。
4、能据以实施平战功能转换。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应包括各专业设计计算书,计算步骤要清楚,各类取值要有依据,采用的设计图表和计算公式应标明出处。采用电算时,应说明设计程序名称和原始数据。
附件二:《嘉兴市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的有关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隐蔽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受检隐蔽工程施工完毕。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以上。
3、施工资料齐备。
二、防空地下室结构中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设计要求结构施工全部完工。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以上。
3、各类施工资料齐备。
4、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报告。
5、结构外表不得进行复土和粉刷装修施工。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设计要求工程全部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2、各类设备、管线均能开启、运行、工作。
3、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以上。
4、各类施工资料齐备。
四、防空地下室的结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进行,人防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结构中间验收和竣工的组织单位应在验收前(不少于十天)向人防部门和工程质检部门提供齐全的施工资料。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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