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9-01 17: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精神,现将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和建设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度的特点,今后各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再直接计取费用定额计价项目中劳保基金和养老待业保险费用(此两项费用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费),改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与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二、凡执行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古建筑、抗震、维修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工程大小和重要程度,其建设劳保费用的计取标准,一律按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确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没有完成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建设劳保费用暂按审批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按一类工程计取标准计取,必要时可参照我市工程造价指数确定缴纳基数。
三、收缴建设劳保费用应列入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程序,暂未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大中型重点工程,应直接到市建设劳保办缴纳建设劳保费用。凡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的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四、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统一收缴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也不得再将此项费用项目列入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为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五、一般工程项目的建设劳保费用,市建设劳保办可一次性收取;对于投资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手续时与市建设劳保办签订分期缴纳建设劳保费用协议,不按时缴纳的,应按每天3‰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后期有关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劳保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劳保费用。
七、根据我市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市建设劳保办可在收取的建设劳保费用内提取3%的管理服务费,用作市建设劳保办的事业性经费,提取5%用作风险积累金,其余部分原则上应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
八、市建设劳保办收取的建设劳保费用要存入市财政专门帐户。建设劳保费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市建设劳保办和施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得将建设劳保费用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建设劳保办的工作,主动向市建设劳保办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准确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施工企业如与建设单位作弊,少报瞒报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建设劳保费用实行统一管理是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务求抓出实效。
十一、有关我市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调剂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设劳保费用的统收统拨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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