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13 14: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我省各地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明显增多,有的外国组织和个人要求我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鉴于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有严格的规定。为加强保密和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文和国务院[1983]192号文件《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高度重视,谨慎从事,认真、负责、细致地把好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初审关。
二、各市辖区内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事项,必须由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中央、省直驻济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必须由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转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材料应包括:
1、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正式批件;
2、双方合作的合同(协议)书;
3、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单位的申请(需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经过解密处理过的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或样图(数字形式的测绘成果资料或样图,包括光盘或磁盘、磁带等,必须进行解密处理);
5、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包括解密处理和有关技术手段及具体情况);
6、上报的材料和测绘成果资料一律一式二份。
四、对外提供的测绘图件格式、比例尺等必须与申报的图件格式、比例尺相一致。
五、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范围、面积等,必须与实际应用情况相符合,不得随意扩大提供范围。
六、对违反本规定,越级申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事项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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