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7 16: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3年12月27日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提高土地估价师服务水准,保护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制度。
凡在河南省境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均须到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方可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并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其注册手续随同机构注册同时办理。
第四条 非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不予注册,也不得兼职执业。
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给予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
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制管理。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执业机构提交申请;
(二)由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将申请材料报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三)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之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土地估价师进行统一注册,并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编号并备案。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七)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八)个人估价业绩表(首次注册除外);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四)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
(六)在继续教育及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实行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制度。
年检随同机构年检同时进行。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对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水平、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检查。年检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换从业机构;
(二)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三)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程序同第五条,变更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除第六条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与原机构解除并与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或所在机构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或所在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再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执业的;
(三)未通过年检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严重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应被取销注册的情形。
被取消注册的土地估价师,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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