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5 13: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案卷是指: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备案、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案卷。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机关各处(科)室、建设执法队伍和相关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市)县建设局进行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和相关处(科)室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科)室和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按职责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备案、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包括:申请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等。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执法文书等。
行政备案或行政收费包括:申请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面材料;办理结果的书面材料等。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抽查由各单位、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八条 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内容评查主要为:
(一)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
(二)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
(三)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四)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九条 案卷评查人员由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和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查结论单位的行政监察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相关处(科)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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