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16 11: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切实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省、江门市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向市人防办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具体标准是:
(,—)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果因地质原因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建筑物首层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不足10层、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严格按照江人防[2002)18号文的规定收取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依法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张东伟律师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减免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时招标投标。张东伟律师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按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如无法补救,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或没有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七)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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