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05 10: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我委印发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渝建[1999]178号),明确了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取费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该项费用计取和使用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招投标中不得下浮,该项费用不计算在投标人的报价之内。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渝建[1999]187号)单独计取。
二、 从2002年月12月1日起,承发包双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将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列入合同。
三、 发包方应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支付50%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
四、 承包方收取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后,应做到专款专用,按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规定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
五、 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强制性标准对单位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六、 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定为不合格时,其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七、 参与评定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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