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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2002-10-01 11:0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参照《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优工程)的评选,以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局依法负责市优工程评选的组织管理,并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初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市建筑工程方面的市级荣誉奖励。凡被推荐申报此项荣誉奖励的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施工安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程均可参加申报评选: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2、工程造价不少于300万元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3、住宅小区及群体工程环境质量、配套设备状况完善良好,其单位工程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且观感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达到50%以上;

  4、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观感得分在85分及以上,并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质量通病治理良好;

  7、必须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即申报项目应是前一年度内竣工的工程。

  第六条 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必须是本项目工程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本项目工程总量30%以上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两家。如果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小区群体工程,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应填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施工安全评价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各一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反映工程质量的4R照片8张。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市优工程评选,并委托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市优良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和进行总评工作。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市优工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初评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评优标准,首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然后进行实物观感质量核查,最后提出初评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小组的初评意见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出获奖的工程项目及推荐参加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的项目,并报市建设局审定。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3、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4、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没有推广应用“四新” 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

  5、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7、竣工后被隐敝难以检查的工程;

  8、保密工程;

  9、已参加过市优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市优工程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于三月一日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向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进行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科在15天内将有关申报材料移交给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优初审工作。

  市建设局在五月底前将符合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条件的工程择优上报省建设厅。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和市建筑业协会将对获得市优工程的承建、参建和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报道,并将获奖情况作为业绩登记备案,作为企业年审和优质奖励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获奖的项目经理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家[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参加市优工程评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市建筑业协会核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撤消其市优工程称号,同时收回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延伸阅读: 东莞市 优良 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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