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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04-04-08 16:0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和人员。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来抓,切实加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力度,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

  二、凡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涉,也不得以设计方案竞选和方案审查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充分听取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要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等要求,对各投标勘察设计方案从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方案,以取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业主单位必须遵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点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不得以规划招标代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也不得在勘察设计中标方案确定后,否定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重新确定设计方案。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勘察设计水平提高,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四)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达不到以上标准,但业主根据需要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可实行招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企业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指导全省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地形图(设计招标还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成果报告,以及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五)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直接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十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均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拟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资金来源情况等内容;

  (四) 勘察设计范围及其进度、深度要求。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招标人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

  (五)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六)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答疑以及是否要求采用多媒体等手段介绍或说明投标文件;

  (七)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和补偿办法、标准;

  (八)投标报价要求;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办法、标准;邀请招标的,一般应当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特级或一级建筑工程不应少于四十五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应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变更、补充的,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十五日前,持招标文件、招标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招标。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同时还应当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状态,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勘察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投标文件。

  其中,建筑工程勘察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建筑工程项目概况,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场区基本地质资料的分析,勘察目的与方案,勘察手段和工作布置情况,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深度,岩土试样的采取与试验要求,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计划,勘察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拟提交的勘察报告的主要章节目录和其他问题的说明、建议等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要求。投标人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情况,质量保证措施以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个人业绩、资历等。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三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为八份以上。其中一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文件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三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建筑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应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一般应在开标前一小时内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勘察设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

  勘察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人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勘察周期及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设计评标时,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可以结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从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介绍。

  特殊情况,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通过多媒体等手段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介绍。但不得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且说明或介绍均不得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

  第四十三条 根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的;

  (二)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逾期送达。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采用记名投票(样式见附件2)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应当众揭示投标文件正本,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过程采用公开评分方式并填写信誉评分表(样式见附件3),其结果供招标人定标时参考。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和中标候选人的信誉评分情况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样式见附件4)和相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履行合同,完成全过程勘察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中标人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招标人可以另择其他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下阶段勘察设计。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被作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可以不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五十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评标定标时间超过有效期的。

  第五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标结果;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擅自对中标文件的内容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四)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咨询、质疑。

  第五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省建设厅颁发的湘建设[2001]402号《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

  2、选票;

  3、信誉评分表;

  4、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

  附件一: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印 制

延伸阅读: 建筑 工程 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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