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5-08-05 15:14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加强拆迁基地的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拆迁基地居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企业,并与拆除施工企业签定委托拆除合同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规定,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拆房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管理。

  三、拆迁单位在居民(单位)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应与拆除施工企业进行书面交接,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 上下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得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

  四、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确定的范围组织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含拆除各种房屋构件)可能造成毗邻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五、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迁基地的房屋安全使用巡查,对已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房屋出现险情,应及时拆除;对虽已腾空,但未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危房,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及他人的安全;对未腾空的危房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采取措施。

  因拆除施工造成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拆除施工企业委托专业单位修缮或加固。

  六、拆除施工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加强与拆迁单位联系,但不得介入拆迁单位与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七、拆除施工企业野蛮拆房、违法违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格。违法拆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延伸阅读: 拆迁 基地 拆除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