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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2005-04-30 15:11    【  【打印】【我要纠错】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  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  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北京市 土地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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