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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

2004-01-06 16:03    【  【打印】【我要纠错】

  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施“净畅宁工程”和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是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严重干扰和阻碍了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土地占用、开发、转让和建设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要求,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为均属违法,应立即停止。

  二、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及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规划国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在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采取为犯罪嫌疑人说情等方式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非法受让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对治理违法建筑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对违法建筑综合治理的局面。

  四、规划国土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应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对于应采取强制措施拆除的违法建筑,规划国土部门应及时制定拆除方案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规划国土部门报送的强制拆除方案应及时审批,并在一周内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六、参与强制拆除行动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七、全市各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从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八、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凡各责任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工作不力,或从事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以及政府的查处工作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并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延伸阅读: 违法 用地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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