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5-29 13: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 67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建建发[2000] 21)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凡规划的所有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都必须办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嘉兴市城市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
施工场地情况:若需要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委托书复印件)。
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有明确的工程资质,安全措施)。
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他需要的资料。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城建处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一条的证明材料,向城建处提出申请。
嘉兴市城市建设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要更正的或因故停工、复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对已开工的市政工程,须持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目前施工情况及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鉴证后,给予补办。
其他有关规定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执行。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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