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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2004-04-20 16:54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现就加强我市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城镇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常德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消防支队、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监管。

  二、规范运作,加强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市场、集约建设”的原则。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需求和旧城改造情况,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安排项目布局。要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禁止在旧城改造范围内和主干道两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可在商品房建设小区中安排适度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清理已批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已批土地两年内未动工的,依法收回,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度。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工作,并就规划设计、户型结构(含户型面积)、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等事项与中标人(开发单位)订立书面协议。开发单位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鼓励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实行行政划拨,由国土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严禁各种违规摊派、集资和变相收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建设费用不得摊入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注意节约用地。市城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环境与配套设施建设要严格遵照《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建成后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三、明确标准,加强监督,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套数、面积)、价格、建设进度与认购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定期予以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一户一套”制度,即符合认购条件的家庭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或居委会审核、房管部门审批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对旧城区改造拆迁安置户,可结合货币安置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结算。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条件随城市发展和低收入家庭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公布。市城区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和无房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以下。申请购房审批程序为:申请填表——调查核准——审批通知——办理认购手续。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办证的监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依法补交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对未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条件审批和在认购对象、销售价格中不执行政府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行政性减免收费后办理房屋产权证。

  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消费的支持力度,提供住房贷款,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文件精神,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关办法。 

延伸阅读: 经济 住房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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