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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6-01-11 15:23    【  【打印】【我要纠错】

  浙土复[1996]12号

浙土复[1996]12号舟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舟土(96)第4号《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是依法行政,其审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必须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浙江省 土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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