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1-11 15: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浙土复[1996]12号
浙土复[1996]12号舟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舟土(96)第4号《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是依法行政,其审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必须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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