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29 11: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武建建管字[2000]19号
市城建有关各局、院、办,各区建委、开发区建管局(建设外),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我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反馈,以便统一研究,适时加以完善。
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二○○○年元月十九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勤务员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扩、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申请办理小型建筑(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实行施工许可,由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决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并取得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开工验收合格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中标通知书》。
(四)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取得市建委设计管理部门出具有审查意见书。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包括质量、安全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输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单位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须由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简称招投标中心)领取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办理文明施工开工验收合格证联系单;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招投标中心的要求,交齐各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资料,缴纳各项规费。
(三)经市建委建管办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补齐,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书替代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该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按《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到1%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 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部第71号令和建设部办公厅[1999]67号文规定全市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小型建筑(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领用、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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