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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2000-12-27 09:14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项目

  (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

  (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三、其它要求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外墙窗户检验合格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延伸阅读: 建筑 窗户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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