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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

2001-11-07 11:10    【  【打印】【我要纠错】

  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对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4)1 59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税收跟踪,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就对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 001年11月1日起,对我市所有基建工程项目,规定委建单位从支付第一笔工程款起,就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向承建单位(或个人)索取“广东省鹤山市建筑安装发票”、(或个人承建的零散工程凭“广东省鹤山市通用发票”),进行帐务处理。

  二,如不按规定凭“广东省鹤山市建筑安装发票”、(或“广东省鹤山市通用发票”)支付工程款进行入帐的,税务机关——经查出,对委建单位按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承建单位除追补应缴的有关税费外,另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law110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鹤山市地方税务局

延伸阅读: 建筑 营业税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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