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4 11: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一、岗位名称: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办理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
3、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和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提出的初审意见上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准予许可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审查
一、岗位名称: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审查
二、岗位职责:对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对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起草批复代拟稿。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3、执法程序
(1)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交相关材料;
(2)省建设厅将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分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3)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批复代拟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行政审查办理期限:四十五天。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
一、岗位名称: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
二、岗位职责:办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负责办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
3、执法程序
(1)符合条件的镇、村、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
(3)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后,报省政府核定;
4、办理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审查
一、岗位名称: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审查
二、岗位职责:负责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审查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负责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
3、执法程序
(1)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和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初审意见上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公示。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由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3)负责对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罚款,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提出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对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二十条规定未备案的给予警告和罚款,对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让书》的行为进行罚款和收回《资质证书》,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4、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处罚按有《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一、岗位名称: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具体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查;
(二)具体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三)查处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抗震人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查1、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2、执法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许可第13项)
3、执法程序:接受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查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报批给出行政许可结果。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复核时间)给出行政许可意见。
(二)工作事项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提出审查结论。
2、执法标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11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许可第14项)
3、执法程序:接受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查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给出行政许可结果。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给出行政许可意见。
(三)工作事项名称:查处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抗震人防违法违规行为1、管理权限:负责对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抗震人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11号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相应条款)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记录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决定。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与处内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岗位相互配合,厅内与厅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
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勘察设计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一、岗位名称:勘察设计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二、岗位职责:
(一)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
(二)查处勘察设计、城建档案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四)具体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具体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
1、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许可第12项)
3、执法程序:接受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查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报批给出行政许可结果。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复核时间)给出行政许可意见。
(二)工作事项名称:查处勘察设计和城建档案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权限:负责对勘察设计和城建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相应条款)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记录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决定。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三)工作事项名称: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1、管理权限:组织各地、各部门推荐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组织对推荐人员评标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确认第1项)
3、执法程序:组织各地、各部门推荐,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工程勘察、设计评标资格初审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报批给出行政确认结果。
4、办理时限: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复核时间)给出行政确认意见。
(四)工作事项名称: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管理权限:组织各地推荐并对推荐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城建档案工作需要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1项)
3、执法程序:组织各地推荐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报批。
4、办理时限: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复核时间)办理完毕。
(五)工作事项名称: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管理权限:组织各地推荐并对推荐的单位、人员和推荐的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需要表彰和奖励的单位、个人和项目名单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项)
3、执法程序:组织各地推荐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报批。
4、办理时限: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复核时间)办理完毕。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与处内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和标准定额管理岗位相互配合,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
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
一、岗位名称: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具体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审查;
(二)查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管理
1、管理权限:负责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许可第18、19项)
3、执法程序:接受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后,报分管厅长审定,行文报批给出行政许可结果。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工作事项名称:查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违法违规行为1、管理权限:负责对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等。
(执法依据: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相应条款)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记录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决定。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与处内勘察设计和城建档案管理岗位相互配合,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管理一、事项名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二、涉及岗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资质管理科、督查科三、工程规程:
1、管理权限:省造价总站负责注册资格的审查,建设部负责审批;
2、工作标准:按《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3、办理流程:申请人先向所在市造价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转由省造价总站审查汇总,报建设部审批;
4、办理时限:省审查20个工作日。
5、对造价资格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由督查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经站领导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二、涉及岗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资质管理科、督查科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
①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②乙级(含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省造价总站审查省建设厅审批。
2、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3、办理流程:
(1)申报甲级资质的企业经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省造价总站组织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申报乙级资质:①申请:申报乙级资质的企业经所在市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提供相关申报材料;②审查:省造价总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③公示: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报厅领导签发公示;④批准:整理、综合反馈意见,报厅领导审批,颁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4、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5、对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行为,由督查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经站领导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具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件》、建设部87令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审查、厅有关处室会审、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批复。
4、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1、与厅城建处、法规处、行政审批窗口及相关厅局等及时沟通;
2、与处内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及厅属质监总站搞好协调配合。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负责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权限:对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予以曝光,作出不良记录。
2、执法标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件》。
3、执法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厅核批,移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作出处罚决定。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1、管理权限:对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
2、执法标准:《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件》、建设部91令。
3、执法程序: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材料,审查申请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1、与厅城建处、法规处及相关厅局等及时沟通;
2、与处内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厅属招投标办、质监总站、造价总站搞好协调配合。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和对外建筑管理
一、岗位名称: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和对外建筑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省级初审工作。
(三)负责对外建筑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1、管理权限:提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查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政务窗口受理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查对材料种类及数量、符合性预审、组织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厅有关处室会审、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公示期满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审查及网上公示时间)给出许可意见,通过许可者10个工作日内从厅政务窗口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二)工作事项名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省级初审工作。
1、管理权限:完成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的省级初审工作。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政务窗口受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查对材料种类及数量、符合性预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办理时限:初始注册在申请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变更注册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完成。
(三)工作事项名称:对外建筑管理工作。
1、管理权限:办理中央部属驻皖施工企业、外省施工企业进皖资质备案及管理。
2、执法标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中央部属驻皖施工企业资质备案材料,出具资质备案函;外省施工企业进皖资质备案下放各市自行办理。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一、岗位名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查;
(二)负责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查
1、管理权限: 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审查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
3、执法程序:专家初审-网上公示-报送审批。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复核时间)。
(二)工作事项名称: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权限: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予以曝光,作出不良记录。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等。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厅核批,移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作出处罚决定。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检查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关系:与厅建筑管理处、城建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及时沟通。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位名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岗位职责(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
(三)负责查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
1、管理权限: 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专家初审,厅安全办审核,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工作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
1、管理权限: 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执法程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业绩考核合格后统一报厅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报厅核批。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工作事项名称:查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权限:对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提出具体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核批。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关系:与厅办公室、法规处、城建处、房地产处等相关处室及时沟通和协调。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监督管理一、岗位名称: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监督管理二、岗位职责:具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工作。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141号令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查对材料种类数量、符合性预审、发函所在市协审现场情况并限时反馈、综合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站务会审查、厅有关处室会审、分管厅长审定上网公示、行文报批给出行政许可结果;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和异议核实时间)给出许可意见,通过许可者10个工作日内从厅窗口颁发证书。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1、与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做好衔接;
2、与站内房建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搞好协调配合。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岗位名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二、岗位职责:查处市政工程、村镇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规程
(一)、查处市政工程、村镇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权限:组织质量检查,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2、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管理程序: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经站领导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
与厅法规处及有关业务处室配合;与站内房建管理岗位、检测试验监管岗位人员搞好协调、配合。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岗位名称:房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二、岗位职责:查处市、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查处市、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权限:组织质量检查,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经站领导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及有关业务处室配合与站内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岗位、检测试验监管岗位人员搞好协调、配合。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市供水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供水管理
二、岗位职责: 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市场秩序、运营安全、供水水质、服务质量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对各地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市场秩序、运营安全、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供水相关法规、存在问题或违法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或责成地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办理时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监督、检查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1、管理权限:对各地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节约用水相关法规和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违法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或责成地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4、办理时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
(一)具办省辖市、县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公顷以上大中型公共绿地(公园)规划的审批
(二)具办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与报批三、工作规程:
(一)省辖市、县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公顷以上大中型公共绿地(公园)规划的审批
1、管理权限:对省辖市、县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公顷以上大中型公共绿地(公园)规划进行审批
2、执法标准:《城市绿化条例》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查对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接收修改完善的方案后,进行批复。
4、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
1、管理权限:提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意见
2、执法标准:《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查对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上网公示后,进行批复或上报建设部批复。
4、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风景名胜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风景名胜监督管理二、岗位职责:
(一)具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与报批
(二)具办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审查与报批
三、工作规程:
(一)工作事项名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与报批
1、管理权限:对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
2、执法标准:《风景名胜区条例》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省政府办公厅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含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对其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和申报工作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
4、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审查与报批
1、管理权限: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与报批
2、执法标准:《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查对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接收修改完善的方案后,进行批复或上报建设部审批。
4、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燃气与热力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燃气与热力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燃气和热力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三、工作规程工作事项名称:查处城市燃气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1、管理权限:对城市燃气和热力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法规、违法事实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具办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违法事实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具办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卫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事实材料提出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城建监察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建监察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具办城建监察管理监督检查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对城建监察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2、执法标准:《城建监察规定》。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法事实材料提出处罚建议报厅决定。
4、办理时限:监督检查时发现或接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市政行业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城市市政行业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具办市政行业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三、工作规程工作事项名称:对城市排水许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政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毁损市政设施违法行为处罚进行监管。
1、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并对全省市政工程建设、市政设施运行等进行行业监管;
2、执法标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违法事实材料,督促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或提出我厅处罚的建议。
4、办理时限:监督检查时发现或接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综合计划处、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具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省政府有关规章。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政务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处务会审查、分管厅长审定后上网公示、行文批发。
4、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及有关处室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建议。
2、执法标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省政府有关规章。
3、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核批。
4、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具办房地产估机构资质审查工作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查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有关规章。
3、执法程序:接收来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处务会审查、分管厅长审定后上网公示、行文批发。
4、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行政审批窗口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具办房地产估价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和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三、工作规程:
(一)管理权限
1、依法完成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续期注册等)的初审或办理工作。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执法标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有关规章。
(三)执法程序
1、接受来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查对材料种类和数量,审核合格后上报;
2、对房地产和估价师注册、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三)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二级及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的初步意见和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执法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章。
3、执法程序:
接受来自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材料,查对材料种类和数量,审核合格后上报;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三)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法规的监督实施
三、工程规程:
1、管理权限: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2、执法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执法程序: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经处长审查、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做好工作衔接。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一、岗位名称: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执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
3、执法程序:按建设部第143号令的要求。
4、办理时限:对于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的事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办理时限;对于尚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根据各类事项的不同办理环节、审批程序等特点,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与厅法规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质监总站、标办、定额站等部门共同做好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和图集的研究制定以及建筑节能政策、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督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行政处罚审核
一、岗位名称:行政处罚审核
二、岗位职责:负责以建设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审核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所有以建设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审核。
2、执法标准:建设部66号令《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执法程序:建设部66号令《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至十八条。
4、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四、与相关岗位关系:与厅各执法岗位做好工作衔接和协调。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有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行政复议办理
一、岗位名称:行政复议办理
二、岗位职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厅受理的行政复议办理建议。
2、执法标准:《行政复议法》。
3、执法程序: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建议,经处长审查、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报厅领导审批。
4、办理时限:六十天;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延长30天。
四、与相关岗位关系:与厅各业务处室做好工作衔接和协调。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有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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