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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2005-07-28 09:09    【  【打印】【我要纠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5〕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省是能源资源匮乏的省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按2004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但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三、建筑节能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制定完善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安装图集、质监验收规范、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等办法,建立和健全我省建筑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规划,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建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大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省《建筑节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建筑工程《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

  (五)落实对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等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和规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建设、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规划,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按照全省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出分阶段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确定近期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的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加快实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节能意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关键要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资料。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加快全省建筑节能的普及推广,促进节能型社会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建筑 节能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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