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10 09: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16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经研究决定,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建设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须加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专用章。工程量清单按《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备案。标底由中介机构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按《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第七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九条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十一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是否具有编制能力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采用“规范”5.1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十五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在使用《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中的内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按河北省预算综合基价中的项目进行组合。河北省预算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用,在计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时,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条件、环境因素、建设工期、设计深度和招标文件等实际情况考虑风险费用。
第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二十条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参照“规范”中“表3.3.1”列项,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编制措施费项目清单时,如出现“规范”中“表3.3.1”未列出的项目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
第二十二条 其它项目清单应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在编制时,如出现以上未包括的项目,招标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可参照河北省预算综合基价中的有关说明确定或由投标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二十七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期望值。标底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河北省预算综合基价中规定的消耗量标准、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等为依据,并参考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费用标准等确定标底。
第二十九条 投标报价是指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的期望值。投标报价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投标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为依据,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信息价格,或参照河北省预算综合基价并结合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
第四章 合同价、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索赔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6.1 工程量清单漏项(所谓“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按“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36.1.1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原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确定。
36.1.2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项目,可参照其综合单价确定。
36.1.3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6.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可受理发承包双方共同书面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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