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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2003-07-29 16:3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各有关银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工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促使市场主体各方建立诚实信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现附《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出具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实施办法》,其它有关银行开展此项目业务的,请尽快与市招标办联系(联系电话:6670270),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附件:

  1、《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2、《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出具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实施办法》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建设 工程 担保 办法
  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政府孙国建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省招投标办公室,市各有关委、办、局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和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应当采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保函担保的方式。

  第五条 业主在进行工程项目发包时,必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资金不到位或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业主,不得办理相关的工程项目发包手续。

  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资金证明,并以此作为开具业主支付保函的相关依据。

  第六条 市、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调解业主、承包商在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争议。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二章 履约担保

  第七条 履约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商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保证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第八条 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序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承包商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

  第九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履行完施工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即取得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5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十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不能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业主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通知之日起14日内对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业主就承包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后,原工程承发包合同应予以解除。

  第三章 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 支付担保是担保人对业主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义务所做的一种保证担保。业主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支付担保应采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担保方式,但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投资(含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基金)、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国外赠款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部分可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资金证明应载明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商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满后5日内解除担保人对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十五条 业主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时,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向承包商提供与履约担保相同数额的支付担保。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保函原件由招标办收押,直至履约完毕。履约完毕后,承包商凭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报告、业主凭工程审核报告和承包商开户行的收款凭证到招标办取回保函原件,由银行办理保函释放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遇有履约争议,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索赔担保金额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业主、承包商和银行在签订保函协议时的事先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对经确认有重大违约行为的业主、承包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对业主,将暂停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停工程交付使用、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对承包商,将暂停其投标资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罚,直至降低、取消其施工资质。

  第十九条 在业主就承包商履约担保进行索赔的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确认职责或不如实出具确认文件,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建设 工程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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