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2-05 11: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镇(区)城建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的精神,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确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省建委《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8]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东市原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作部分修改和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
(一)任何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商及个人通过出让、转让、招标、投标、拍卖方式获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无论土地规模大小,无需与我市任何有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均可申请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在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
(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资质要求
房地产项目公司必须经资质审查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为《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均为暂不定级。根据开发规模项目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资质要求:
1、开发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项目,该项目公司需达到三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2、开发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项目,该项目公司需达到四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
(一)本地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或个人资金雄厚,并且承担了政府指定的较大规模开发项目,即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可申请设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
(二)在已成立的项目公司中,两年的开发量(建筑面积)累计超过8万平方米,并且在全市项目公司的开发量中排列前5名的,在办理房地产企业资质年审时可申请设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
(三)成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
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没有开发业绩新成立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第一次核发《资质证书》时只能核定为四级资质;属于原项目公司而申请设立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其资质等级可核定为三级。成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由项目公司申请设立的综合开发企业必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并且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同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等;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成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公司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成立公司的企业或股东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成立公司的条件提供有关证件;
(二)经市建设局批准同意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手续,项目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持核准名称文件及企业资质材料(属于外商投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提供市外经贸委发出的《外商投资许可证》)到市建设局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正本;
(四)持《资质证书》正本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建设局办理《资质证书》副本。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原则上每年年审一次。通过对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各类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开发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确定企业资质等级的保留、升降及取消资质。企业资质最低可降为“暂定资质”,即保留资质一年,一年后视其情况而定。对于连续2年无开发业绩的企业年审时可取消其开发资质。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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