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15 13: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郑建字(2002)20号
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按照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该项成本构成包括离退休劳保金和失业保险费等多项内容,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支付。因此,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管理既关系到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老干部活动经费等项费用的来源问题,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建设单位资金的一次性投资能力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妥善处理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收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缩短办理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收缴手续的时间。一份施工合同应缴纳的费用额10万元以内的(不足11万元),一次性缴纳;11万元至50万元的,可平均分两次缴纳;51万元以上的,可平均分三次缴纳。最后一次缴纳时间不得晚于合同确定的竣工前三个月。分期缴纳该项费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收缴单位签订分期缴款合同书。
二、建设单位未履行前期签订的分期缴款合同,而又需办理新工程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缴纳手续的,允许继续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即时缴纳或签订分期缴款合同,以保证新开工建设项目尽快办理完施工手续。
建设单位应诚实可信,自觉履行分期缴款协议,不得拖欠。执收单位要加强分期缴款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有权追究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责任,直至诉讼人民法院。
三、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再批条子,以减少中间环节。执收人员应发扬公开、快捷、高效的工作作风,即时、直接照章办理收缴手续。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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