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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2-03-18 14:52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土地合法权益,规范住房上市交易秩序,进一步搞活全省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是城镇居民住房凭证用地的依据,是政府依法加强土地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部分县(市、区)已完成了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但还有大量住房用地急需进行登记发证。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纷争;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利于城镇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市交易,搞活城市住房二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特别是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当作一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证工作的进度,确保年内基本完成城镇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购房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其用地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待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先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的确定。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与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致,即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类型;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类型。但在购房人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均应注明:土地使用权是以房改政策方式取得。

  (三)关于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的划分范围。售房单位的房改房用地,原则上应划定独立宗地;不能划定独立宗地的,应根据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所占的实际份额进行面积分摊。

  (四)关于购房人住房用地面积的确定。凡购房人使用的土地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一般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购房人使用的土地不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应作为共用宗地,可以不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只注明土地的共用面积。

  (五)关于其他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对城镇居民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和自建房等用地的登记发证,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实施,最迟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

  (六)关于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住房用地的处理。对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住房用地,要在清理整顿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后,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登记发证的进度

  (一)抓紧办理整宗地的土地登记发证。整宗地的土地权属合法是办理购房人土地登记的前提,要组织各售房单位认真做好整宗土地的申报登记工作,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要在2002年5月底前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简化土地登记程序。购房人住房用地的土地登记,可以按售房单位批次申请,统一填写表格,购房者签字认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发证。

  (三)实行土地登记工作承诺制。对售房单位按批次申请的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要公开承诺办理限期。

  (四)优先办理急需上市交易的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对城镇居民住房急需进入市场交易但尚未登记发证的,其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城市,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允许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交易。

  四、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对本地区现有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认真分析研究土地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住房土地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增强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用地、主动进行土地登记的意识。要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时限、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集中人员组成工作班子,集中时间办理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财政、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发证工作。要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要将本地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将及时进行工作调度、检查,加强指导,年底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完成情况。

延伸阅读: 城镇 居民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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