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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

2003-09-18 11:17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保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基基础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地基基槽检验、地基处理效果检验、桩端持力层检验、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第四条  从事检测(属工程勘察范围的检验除外)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属工程勘察范围的基槽检验和挖孔桩超前钻持力层检验,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五条  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实行统一管理。市质监站负责检测单位管理、检测过程监督、对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对检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各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镇区质监组)协助市质监站进行检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在进行检测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检测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和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等资料。

  第七条  检测点位的布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整个施工场地均匀布置检测点;

  (二)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尽量在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布置检测点;

  (三)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应当在相应部位布置检测点;

  (四)应当在基础荷载较大及对变形敏感的部位布置检测点;

  (五)检测点位的选定应当在项目质监员的监督下,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

  第八条  检测方案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制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下表划分:

  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   除甲、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

  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房地产项目、学校、医院、酒店、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的检测方案应按甲级或乙级制定。

  第九条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指标要求、检测目的和检测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三)场地工程地质概况;

  (四)检测点平面布置图;

  (五)检测方法与采用标准;

  (六)检测情况及结论;

  (七)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三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条  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监理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质监员提出申请。项目质监员填写《桩基工程检测申报表》或《地基工程检测申报表》,并向市监督站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质监站收到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测方案,委派检测单位,并发出《检测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委派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和商定有关检测事宜,同时知会项目质监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检测单位做好检测现场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并由项目质监员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持检测报告和现场签证资料送市质监站加盖桩基检测登记章备案后生效。检测报告应当在现场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抽芯检测7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四章  检测方法和数量

  第一节 桩基工程

  第十六条  桩基施工完成后,应当按要求分别对桩端持力层、桩身质量和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桩基类型和现场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桩端持力层检验一般采用钻孔抽芯法。

  第十八条  桩身质量检验一般采用反射波法、声波透射法、钻孔抽芯法、高应变法。

  第十九条  竖向承载力检验一般采用高应变法、静载试验。

  应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竖向承载力时,应当采用曲线拟合法。

  当大直径嵌岩桩的设计承载力较高,受到试验能力和条件的限制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桩的竖向承载力。

  第二十条  对抗拔和抗水平荷载桩的检验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检测方法。

  第二十一条  钻(冲)孔、沉管灌注桩的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直径d<800mm

  桩身质量检验,采用反射波法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0%.对甲级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20根,其他工程不少于10根。

  竖向承载力检验,按以下方式进行: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一般采用静载试验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50根以内的抽检2根)。对于桩身完整性较好,满足高应变法检测条件的,也可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采用静载试验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50根以内的抽检2根)。

  (二)直径d≥800mm

  桩身质量检验,采用反射波法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0%且每个承台下被检测桩的数量不少于1根。

  竖向承载力检验,采用静载试验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50根以内的抽检2根)。

  对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5000kN的工程,因受静载试验的条件和试验能力的限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抽检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对桩径1.5米以内的桩抽1孔,桩径1.5米以上(含1.5米)的桩抽2孔。每桩至少有1孔深入桩底3d或5m的深度,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检测完成后,由设计单位根据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并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单桩竖向承载力。

  第二十二条  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桩端持力层检验

  人工挖孔灌注桩终孔时,应当采用超前钻逐孔对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凡在终孔时未采用超前钻逐孔对桩底持力层进行检验的工程,应当按总桩数的20%进行钻孔抽芯法检验,并要求每桩至少有1孔深入桩底3d或5m的深度,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二)桩身质量检验

  采用反射波法对全部工程桩进行桩身质量检验,并同时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抽检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总桩数50根以内抽检3根)。

  (三)竖向承载力检验

  检测完成后,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桩的承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类预制桩的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桩身质量检验

  采用反射波法抽检总桩数的20%,或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的5%.

  (二)竖向承载力检验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同时,还必须在同一工程中采用静载试验进行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数量要求:总桩数50根以内试验1根,总桩数50~100根试验2根,总桩数100~600根试验3根,总桩数600根以上抽检总桩数的0.5%.

  建设或设计单位要求采用静载试验检验桩的竖向承载力的,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第二十四条  各类钢桩的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钢桩只要求对承载力进行检验。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和乙级的工程,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5%且不少于3根。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总桩数5%且不少于3根,同时,还必须在同一工程中采用静载试验进行对比试验。对比试验数量与预制桩的要求相同。

  第二节 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

  第二十五条  以天然土层为地基持力层的浅基础,基础施工前应当进行基槽检验。各类经加固处理的人工地基,基础施工前应当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效果检验。当施工揭露的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别或者验槽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基槽检验和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报告作为基础分部验收的必备工程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地基检验应当根据土质情况及现场条件选择袖珍贯入仪、圆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平板载荷等原位试验方法,结合室内试验测定土层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综合评价地基土的承载力,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天然地基抽检方法和数量要求:

  (一)岩石天然地基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可不进行地基原位试验,直接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岩性情况,共同签认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的意见,并报质监部门备案作为基础验收的工程技术资料。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应当进行岩基载荷试验。试验点数的要求: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不少于3个试验点;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3个试验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1个试验点。

  (二)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天然地基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采用袖珍贯入仪、圆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试验,并结合勘察报告、室内土工试验检定土层的特性综合评价持力层承载力。原位试验点数要求: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不少于6个试验点;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6个试验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增加300平方米增加1个试验点。对在原位试验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当在不良地质的部位加倍增加试验点数。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应当在对丙级工程地基基础试验的要求上增加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点数要求: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不少于3个试验点;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3个试验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1个试验点。

  第二十八条  人工地基处理效果检验以浅层平板载荷试验为主,结合室内土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试验方法,对处理后的人工地基进行综合评价。浅层平板载荷试验试验点数要求: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不少于3个试验点;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3个试验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增加500平方米增加1个试验点。

  第五章  检测结果验证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同一工程安排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当首先采用覆盖面较大的方法进行检验,后进行的检测方法应当选择前一种方法检测结果较差的桩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对采用基桩反射波法检测结论为Ⅲ类和Ⅳ类的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钻孔抽芯法或静载试验进行验证。当对其他检测方法的检测结论有怀疑或争议时,应当以静载试验结果作为桩基承载力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当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除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桩进行处理外,还应分析原因并对未检测的桩进行扩大复检。扩大复检的方案应当在项目质监员的监督下,由工程各方共同确定,并由项目质监员报市质监站安排检测。

  第三十二条  对不满足设计要求桩的处理,应当根据全部检测结果,在项目质监员的监督下,由工程各方共同确定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方案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桩基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市质监站或省质监总站申请仲裁检测。

  第三十四条  对地基基础工程按本规定进行抽检或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其他检测的,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造价。对因检测不合格而进行的扩大检测或验证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对由于检测单位检测报告错误造成损失的,由检测单位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检测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科学和公正,实行检测现场签证制度。检测单位应当在开展检测工作前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质监员到场。检测完成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质监员均应在现场签证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市质监站负责组织对地基基础检测现场进行监督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及计量检定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资格和上岗证;

  (三)检测过程和原始数据记录;

  (四)现场协调及签证。

  第七章  检测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外来检测单位应当到市质监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后由市质监站统一安排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切实做到:

  (一)服从统一管理,在资质规定和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科学和公正;

  (三)确保检测器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四)做好试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存档,检测报告及时送市质监站登记备案;

  (五)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弄虚作假和敲诈勒索;

  (六)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检测单位的处罚:

  (一)检测单位超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任务或擅自联系检测任务的,予以警告并停止委派检测任务3个月;出现2次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

  (二)检测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予以警告并停止委派检测任务3个月;情节严重或出现2次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

  (三)检测单位不遵守我市有关检测管理程序,出现拖延进场检测时间、不按规定进行现场签证、检测报告不进行登记备案等情况的,予以警告并停止委派任务3个月;出现2次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

  (四)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伪造检测数据或敲诈勒索行为的,取消其单位的登记注册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建筑 地基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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