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0 16: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豫政〔2003〕52号)的规定,为加强省直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省直土地进行登记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直土地登记程序和省直地籍调查范围。
程序为: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发证。省直地籍调查范围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至东明路;西至经八路、杜岭中街;北至红旗路;南至金水路、人民路(示意图)。即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原则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权属调查。该范围外的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用地由郑州市完成地籍调查、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审核工作。
二、申请者的要求和申请时间。
单独使用土地的由其直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土地的,共同申请。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由原售房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省直直管公房房改房登记发证,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申请。
申请时间分三个阶段按以下要求进行:
第一阶段:为省直地籍调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具体时间和范围为:
(一)2004年8月20日至9月5日,花园路以西(含人民路与杜岭中街之间)范围。
(二)2004年9月6日至9月20日,花园路与经三路之间范围。
(三)2004年9月21日至10月5日,经三路以东的范围。
第二阶段:为省直地籍调查范围内房屋产权人申请土地分割登记。具体时间和范围待省直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2005年4月1日至6月30为省直地籍调查范围以外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申请土地登记。
三、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另行通知):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每宗地两份)。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但省直机关和单位所属单位申请时,应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意见。
(三)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
1、单位法人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省直机关和单位提供其批准组建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
2、《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个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包括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留存复印件)。
4、若需委托时,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无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供经省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并附相关材料。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地上房屋已进行登记的,应当提供房屋权利证书复印件;未登记的,应当提供房产未登记的说明及有关建设批准文件。
(六)住房用地分割意见
住房用地与其他用地为同一宗地的,还应当提供分割意见及分割界线示意图(分割时注意:多层住宅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应当在1.4至1.7之间)。
(七)已进行土地登记的单位,只提交土地证书(包括宗地图)的复印件。
(八)其他的文件资料。
四、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必须按照“指界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前往现场进行指界,并对指界成果签字认可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规定前往现场指界或者不签字盖章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应保证调查人员顺利进入工作现场,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二)当事人之间因用地范围不清,无法认定权属界线的,暂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工作界线,不得影响工作进度。待协商一致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按权属界线登记发证,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省直初始地籍调查工作全部完成并经公告后,方能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证书。
(四)《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直土地登记受理处”领取,也可从网上下载。
网址为http://www.hnblr.gov.cn/Download/Download.aspx,栏目为:网站首页-管理工作-地籍管理工作。
五、土地登记受理地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土地登记受理处”(纬五路12号省供销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5929671
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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