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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5-15 17:09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定字[2003]5号

各市(州)建委托(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将本办法转发至你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并做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

  二、原取得《吉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可在“造价人员”(含注册造价师)的指导下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三、请将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建筑工程定额站。

  附件: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2、吉林省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3、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年检表

  4、造价人员变更单位申请表

  5、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6、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年检汇总表

  吉林省造价管理站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工程造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是指参加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依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统一核发的《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其出具的造价文件(见本办法第二十条)无效。

  第四条 吉林省建设厅是全省“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专业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按专业划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第七条 申报时间及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实习期满三年。

  2、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毕业,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实习期满二年。

  第八条 申报时间及程序

  1、报时间为考试年的6月1日至7月1日。

  2、申报人向所在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吉林省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

  3、填写《登记表》(粘贴的照片为小二寸)二份并连同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照片一张,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4、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一份(不包括原件),连同申报合格人员汇总表(含软盘)于7月10日前送省造份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机关现职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予办理考试申报。

  第三章  培训

  第十条 培训教材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或编写。

  第十一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考执业资格人员考前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办班培训方式的,其培训地点应满足授课条件,每班学员人数应不超过40人。

  第十三条 培训师资应由正规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或具有教学能力的注册造价师、“造价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师资简历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凡申报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于双数年7月份的第三周周六上午8时30分—12时30分。

  第十六条 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拟定试题

  2、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3、组织批卷,确定资格认证标准,颁发《资格证书》。

  4、印制试卷、《资格证书》、登记表、准考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审核报考人员资格,报送考试人员材料。

  2、考务工作。

  3、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及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于9月30日在吉林造价信息网(www.jlzj.com.cn)上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执业范围

  第十九条 “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执业。

  第二十条 “造价人员”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估。

  2、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作为评示专家,评审经济标。

  4、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5、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6、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7、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

  8、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文件,经“造价人员”(含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造价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人员”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3、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个人执业专用章。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造价人员庆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执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资格证书》人员,到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一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我省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有专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人员,可持证书在我省从事系统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八章  单位变更

  第二十六条 “造价人员”在省内工作调动时,单位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造价人员”在工作单位变更后两个月内,应办理变更手续。

  (二)单位变更申报程序:

  1、非中介机构“造价人员”单位的变更:

  持本人《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造价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一式二份。

  2、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表、房地产评估等单位)“造价人员”单位的变更: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当地人才(县级以上)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主社保公司出具有养老和失业保险证明。

  3、变更人持以上材料到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造价人员”调到外省工作,应到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执业资格手续,交回《资格证书》,并由省造价管理机构开具资格证明到调入造价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第九章  造价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造价人员”应当按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应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内容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确定。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每二年举行一次,时间安排在“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年检之前,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用集中办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多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每次可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造价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第十章  造价人员资格年检

  第三十三条 “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资格读书》的人员接受年检。

  第三十四条 年检自二OO三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单数年的3月1日—4月20日其间内进行。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年检应报送下列材料:

  1、执业资格年检表一式二份(到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资格证书》。

  3、工作业绩1份。

  4、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3、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4、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核不合格。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

  6、本人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

  7、《资格证书》丢失,在年检前未申请补办的。

  8、采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或借给他人证、章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合格人员汇总表(含软盘)送省造价管理机构复核。复核无误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公章”。年检合格人员名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20日吉林造价信息网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 “造价人员”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省造价管理机构予以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章 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 《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到省造价管理机构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凡无执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吉林省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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