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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2004-07-01 16: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明确重点建设项目的条件和标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工业制造业项目;

  (二)具有行业领先和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重大能源、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五)对全省或者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防洪保安、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非公益性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高污染、高耗能、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 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100万箱以上及配套技术改造的项目;

  3.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石化项目;

  4.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医药、食品加工项目;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3万户(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以上的城市燃气工程和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

  3.投资额l亿元以上的机场扩建,3亿元以上的机场新建;

  4.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5.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含配套港口)和航电枢纽工程;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年货物运输100万吨)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场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防洪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

  2.洞庭湖治理、退田还湖及1亿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10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2.城市主要交通干道10公里以上;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剧院;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扩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3亿元以上,打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主体子项应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子项个数不得超过15个。

  (八)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1日前,同时向省重点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本地区、本行业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

  中央在湘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以由业主或者项目法人直接向省重点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项目简介(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五)招标备案材料。

  申报的项目是预备项目的,可以免交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省重点办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项目综合平衡后,于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批准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公布。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年中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湖南省          年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简介格式

  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

  水利、林业、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实施,可以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在本省的行政许可,应当自第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办结。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应当依法公示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数量、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五条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应当确定并公布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任何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项目法人提交与行政许可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费的外,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可以待行政许可办结以后,再依照规定标准和该项目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省重点办协调、督办。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无合法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省重点办应当提请省监察厅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 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三个月届满未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未办结的行政许可,项目法人应当继续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第九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开工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省重点办。书面材料需附具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手续、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开工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抓紧办理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或者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人负担,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费用减免申报决定程序: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缴纳的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向省重点办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省重点办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减免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有关部门按照决定执行。

  重点建设项目的费用减免,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项目分类依次确定费用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铁路、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机械制造业、高新技术、邮电、通讯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六条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安排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电力、交通、铁路、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单位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待遇,为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条 被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点建设项目业绩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安全文明生产,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重点办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掌握并如实记录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建立档案,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向省重点办报送一次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

  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告之省重点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重点办反映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

  省重点办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查核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业绩记录,应当记录下列情况:

  (一)优良业绩:

  1.工程(设备材料供应)进度全部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建设计划要求;

  2.工程(设备材料)质量优良;

  3.计量、计价真实、准确、合理;

  4.管理规范,秩序良好,安全文明,及时化解影响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

  5.生态环境保护成绩突出;

  6.在全国首次成功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单项技术、经济指标全国领先,取得良好效益;

  7.受到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其他优良业绩。

  (二)不良业绩:

  1.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投标,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2.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贿赂或者变相贿赂行为;

  3.无正当理由,工程(设备材料供应)进度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严重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4.工程(设备材料)质量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

  5.计量、计价弄虚作假;

  6.管理混乱,生产作业不文明现象严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或者犯罪,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利,造成严重后果;

  7.未经依法批准,超出设计范围破坏生态环境;

  8.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9.不全面、适当履行保修责任;

  10.受到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有不良业绩记录的,自不良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标。

  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问题,但经查证确属项目法人的原因造成的,不作为该参建单位的不良业绩。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业绩记录及处理,按照《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建设 审批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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