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15 14: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十四个单位占用的下列闲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1997年3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7〕第004号批复和京房地地划〔批〕字(1994)第004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礼士胡同,宗地面积42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2.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于1995年1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07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08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东侧,宗地面积85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3.北京市东城区为民住宅合作社,于1993年7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3〕第005号批复和房地批字(1993)第01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宗地面积为1716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7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2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4)第022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6-8条,宗地面积为63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北京京槐建筑科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1995年12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3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3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宗地面积7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08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09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东冠英,宗地面积22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7.北京市兴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原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1994年8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27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4)第025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城区花枝胡同,宗地面积为105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8.北京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4年3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06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4)第004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崇文区台基厂南路,宗地面积为101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开工建设用地除外)。
9.北京市宣武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1994年11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37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21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宣武区虎坊桥腊竹地区,宗地面积为1219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0.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1996年10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6〕第020号批复和京房地地划(批)字(1996)第019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宣武区三统碑,宗地面积为386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1.北京市城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于1995年4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5〕第014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5)第014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宣武区留学路西侧,宗地面积为6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2.北京城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4年8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4〕第026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4)第027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南线阁,宗地面积为30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3.北京市朝阳区工人文化宫,于1993年9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3〕第008号批复和房地批字(1993)第019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朝阳门外大街北侧,宗地面积为132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4.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于1993年1月经市政府京政房地字〔1993〕第056号批复和京房地批字(1993)第001号《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朝阳区化石营,宗地面积为46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相关当事人若不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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