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16 14: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通房[2000]119号
市区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0年9月16日第34次常务会议,对《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修改后的规定,现对市政建设工程拆除国有、集体性质单位的非注住宅房屋(指用作商业营业、工业生产、服务行业、仓诸、办公等用途,下同)和国有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及占用国有、集体性质单位原使用的土地补偿、补贴标准规定如下:
一、拆除国有、集体性质单位经依法确权的非住宅房屋,按市物价局、房管局1997年制定的《南通市市区各类被拆迁房屋评估标准》、《南通市市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南通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补偿。
同时,对被拆除的房屋属临街商业经营店面用房的,可按通建委[1997]308号文规定的地段类别,以建筑面积计算,补贴给产权单位: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下同)700一800元;二类地段500一600元;三类地段300一400元。
二、市政建设工程占用国有、集体性质单位依法登记使用的土地,按在市区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平均费用,每亩土地按9-1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一类区位范围按12万元/亩补偿;二类区位范围按11万元/亩补偿;三类区位范围按9万元/亩补偿。
三、拆除国有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对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单位,在拆迁时,可按承租使用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一次性补贴。
同时,对所承租使用的非住宅房屋为临街商业经营店面用房的,可根据所处商业地段类别和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给承租单位补贴: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下同)500-600元;二类地段300-400元;三类地段150-250元。
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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