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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2000-11-22 11:16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鹤山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已由我局制定,现予颁布。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我局建工科。

2000年11月22日

  鹤山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向正规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等的要求。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外地进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承接工程范围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任何超越本企业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担工程施工的,即属违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招标投标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的镇一级交易点,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任何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就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并依法依规对责任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参予有关工程项目投标时,企业必须按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形式,组建投标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班子。企业应通过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实施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方位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班子主要由施工项目经理、中级施工员、中级质安员、电工、三机手等持证人员组成,大型的工程项目,还应增加专职预(结)算、材料和财会人员,管理班子的人数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时其项目经理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委托、指派;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各方协调选择;

  (三)采用竞争招聘的方式,招聘范围可以局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也可以扩大到社会。

  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何种方式确定施工项目经理,由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协商决定。

  第七条为有效落实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签订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内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企业必须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不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合同或协议书的统一文本,由市建设规划局建工科统一制定)。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也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与施工班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协议书,施工班的负责人也可以与各工种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安全协议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网(具体做法由施工企业自行决定)。

  第八条为适应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确立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主体,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实施《鹤山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制度,实行《管理证》制度后,原《鹤山市建筑施工企业班(组)定编证》一律停止使用,但《鹤山市施工企业桩机证》和《鹤山市施工企业挖孔桩班定编证》,属工程项目施工的辅助管理证书,施工企业承担桩基础施工时,必须持有效的辅助管理证书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办理有关施工登记手续,否则一律不准施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管理证》,是以施工企业法人单位为代表的申请,任何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一律不予办理。申请办理《管理证》的方法和《管理证》的使用:

  1、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七天内,按规定组建投标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班子,并填写《鹤山市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班子人员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同意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凭批准的《登记表》作为施工企业参予工程项目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凡不办理的,一律不得参予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七天内,持批准的《登记表》和《中标通知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理证》。办理《管理证》时,《管理证》上配备的人员必须与批准的《登记表》上确定的人员相一致,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员时(指项目经理),必须经得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同意,签注有关证明文件后方能变更,经与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协商同意后,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变动。否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持批准的《管理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手续,报建手续完成后,由主办人员将有关工程施工报建的文件资料交监督检测机构,《管理证》交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

  4、经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其《管理证》必须与施工许可证一齐,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管理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5、工程项目完成办理竣工验收时,由监督检测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在《管理证》上有关栏目内签注有关评定意见和签章后,连同《鹤山市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等一起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作永久存档。

  第十条《管理证》采用一次审批一次有效的管理形式。《管理证》是以单项工程从开工(施工报建)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为一个有效使用周期,有效期完成后《管理证》自行失效,施工企业再承接另一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管理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证,无《管理证》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第十一条《管理证》经批准后,其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一切质量安全责任由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企业全面负责,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强有力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各类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责任,《管理证》上配备的人员对各自职务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实施对工程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获得奖励等,应记入《管理证》中的“工程纪事”栏内(如工程记事栏不够写时,监督员可另外加页书写后,再钉装入《管理证》内),以作工程档案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其参加施工的主要人员,必须严格按《管理证》内设定的人员进行配备。配备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江门市建委、鹤山市建设规划、劳动、供电部门的有效岗位证和操作证,持证上岗,凡未领取有效岗位证或操作证人员,一律不得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登记表》或《管理证》时,必须持登记表或管理证内规定配备人员的有效岗位证和操作证、身份证原件以及彩色一寸照片各一张(证书原件交由发证机关审查)。办证企业同时携带《鹤山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到建工科办理登记,建工科经核实无误后发给《登记表》或《管理证》。施工企业配备在《登记表》或《管理证》内的人员必须专职到位,凡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管理证》自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后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其证内人员必须保持相对固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指项目经理、中级施工员、中级质安员),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的同意,并持同意更换有关人员的书面证明文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变更,其他人员变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施工期间,其证内规定配备人员的变动,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督检测机构有权停止工程项目的施工。

  (一)施工企业不经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同意和发证机关批准随意变更工程施工有关主要管理人员的;

  (二)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施工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五条 《管理证》内规定配备的人员实行流动性管理,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到下一项工程开工前,《管理证》内的人员可随意变动或重新组合。凡使用不属于本企业持证人员的,必须按下例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正常调动的持证人员,调出或接收单位必须出具调出或接收证明,经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后生效(证明由市建设规划局建工科统一制定)。

  (二)属于借用持证人员的,使用企业和持证企业必须按规定签订借用岗位人员协议书,协议书必须经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借用岗位人员协议书的统一文本,由市建设规划局建工科统一制定)。

  施工企业凡不按以上规定要求办理调动和借用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外单位持证岗位人员。使用企业必须加强对借用或调入人员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质量安全问题由使用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与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施工从业人员必须经常做好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品的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和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严禁机械设备带病工作。law110

  工程项目施工的各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按施工的实际需要配备齐全。

  第十七条经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主要人员(六大员)中,必须同《管理证》内规定配备的人员相一致,检查时凡发现不符和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监督检测机构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凡规定配备的人员严禁委托无岗位或操作证的人员代为管理和操作,否则将严肃处理,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为加强各类岗位人员的检查管理,《管理证》内规定配备的人员,其中项目经理、中级施工员、中级质安员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时实行押证施工(项目经理押资格证书副本或管理手册、中级施工员和中级质安员押管理手册)。《鹤山市建筑施工技术工人操作证》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审,凡不年审的自行作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所押的原证应交还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其岗位、操作人员出现严重工程质量安全故事和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获各种奖励等,由监督检测机构人员负责记入资格证或管理手册和操作证的有关栏目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鹤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内设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定编班管理规定》鹤建字(1999)第62号文,(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配套执行,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凡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规划局建工科负责解释,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条文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建筑 工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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