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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02-08 10:22    【  【打印】【我要纠错】

   大建价发[200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八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法规、细则、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管理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为了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一)程造价计价依据

  1、工程建设概算指标;

  2、工程建设概算定额;

  3、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4、工程建设费用标准;

  5、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标准;

  6、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

  7、工程建设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8、工程建设工期定额;

  9、其它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二)、补充单位估价表编制和审批

  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现行定额子目已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利于标底、标价的编制和避免工程预(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须于施工前携带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造价处提出补充单位估价表审批申请,市造价处组织有关专家到施工现场实地考察、测算、审定批复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表。凡未经审定批复的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表一律无效。

  二、《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管理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凡在我省从事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古建、园林、地基与基础、建筑防水、土石方、爆破、预应力专项、钢结构、网架、消防、机械、防腐保温等工程施工及混凝土构件制作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均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发给取费证书,凭证书中核定的取费类别计取费用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标准分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取费证书实行年检验印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凡属于大连市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和外埠进连施工企业,必须按时到市造价处办理年检和《外埠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取费证》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施工企业,其取费标准按大建价发[1996]118号和大建价发(1999)1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管理

  根据建设部第74号令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大建价发(1999)128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凡在大连市辖区内面向社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要到市造价处办理资质等级手续。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查等咨询业务,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均不予承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咨询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市造价处负责。

  外埠咨询单位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必须到市造价处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根据辽建(2000)286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精神,凡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必须按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否则,将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四、“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

  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市造价处负责受理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备案等工作。

  凡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必须首先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到市造价处办理注册申请、备案。未经注册、备案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市造价处负责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建档、年检等工作。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必须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市造价处注册、建档;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参加年检。无证、未注册或年检不合格的人员编制的概、预、结算无效,不得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依据,不得作为标底和标价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仲裁、裁决的依据。

  五、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工商国字(1991)第83号文件、《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理》、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建发(1998)37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2)53号文件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签证管理。

  凡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法人和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需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备案、签证、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程造价应用软件管理

  工程造价应用软件的编制依据是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法规。为保证我市工程造价应用软件的公正、合理和诚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应用软件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必须经市造价处审查、登记,实行准用证制度,统一注册编号管理。

  凡经过审查合格并登记统一注册编号的工程造价应用软件将在媒体上公布。使用没有准用证的工程造价应用软件编制的预(结)算,一律不得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标底、标价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依据。

  七、专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

  为不断提高我市造价人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和劳动定额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市造价处将有计划的对上述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长期的知识更新再教育工作。

  凡未经市造价处进行师资、教材审核并授权的办学部门,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培训。

  八、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经大连市物价局核定,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本市施工企业和外埠进连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向市造价处交纳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其具体方法如下:

  (一)、工程所在地在大连市辖区内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取。

  (二)、本市施工企业在办理《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是,凭企业年施工产值报表和施工合同备案、鉴证时所交纳的测定费的收费凭证一次结清,多退少补。

  (三)、外埠进连施工企业凭施工合同备案、鉴证时所交纳的测定费的收费凭证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一次结清,多退少补。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经济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自此文签发之日起,市属各区、市、县(含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等有关部门均需按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均无权颁发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规定,已经颁发的一律停止使用。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大连市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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