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5 13: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市政局《关于对中心城庭院绿地率不达标单位实施绿化补偿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对中心城庭院绿地率不达标单位实施绿化补偿制度的意见
市市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搞好庭院绿化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园林城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庭院绿化不达标单位实施绿化补偿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单位、居住区内通过调整用地规划增加绿地面积,并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完成应增加绿化面积的建设任务,报市市政部门验收。
二、本单位、居住区内确实无法再增加绿地面积或自行调整增加绿化面积后仍不达标的,由责任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市政部门指定区域补建所缺面积的绿地,并负责补建绿地的养护管理。也可将所缺绿化面积的建设养护资金交给市市政部门,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专项用于绿地建设。补偿费根据所缺面积,按200元/平方米执行。
三、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市市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心城庭院绿化的具体标准,工业项目绿地率按15%执行,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78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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