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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

1997-01-01 16:45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因新区建设需要,实施集体土地上农户及其它房屋拆迁时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指新区是指规划区范围内除建成区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

  第二条 新区建设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是泰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建设实施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被确认为新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新区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支持新区建设。

  第四条 拆迁人按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楼房、平房的不同标准价格,分别补偿给被拆迁人,原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第五条 鼓励被拆迁的农户自愿到所在乡(镇)统建的公寓楼居住。拆迁人对安置到公寓楼的被拆迁农户应适当提高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

  属于建设用地征用撤组范围的被拆迁农户,统一安置到所在乡(镇)统建的公寓楼。

  第六条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房屋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按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人按新区建设规划要求,统一在新划定的农户住宅小区内,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区建设的要求,根据统一设计的标准图纸建设新型住宅楼。

  宅基地的标准和批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除违法(章)建筑不予补偿,原房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九条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建设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80元的标准发给过渡费。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拆除期限内,提前搬迁拆除的,由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按其搬迁拆除先后,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抽号确定宅基地的位置。

  第十一条 拆除单位所有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被拆除单位自行解决安置。需要在新区范围内选址重建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拆除集体土地上现有纯居民户的房屋,按泰政发(1997)8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统一安置到指定住宅小区。http;//www.law51.com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延伸阅读: 建设 房屋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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