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1 15: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杭政〔2004〕12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现将我市第三批执行的30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三批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节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12项)
(一)市计委
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类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商品配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核准
二、根据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一)市规划局
1、建制镇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许可
2、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许可
三、根据杭州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公布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15项)
(二)市国土资源局
15、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
四、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依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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