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17 09: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兴建造字(2003)第6号
各旗县市建设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经对盟内各价区建筑材料市场和工程实际情况的调查、测算,制定了二○○三年第一季度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第一季度各价区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按本文附表执行。
二、主要材料的综合指导价是根据各价区建筑材料市场情况综合测定的,已包括了购货价、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进行材料价差计算时各价区不得因具体情况的差异另行调整。
三、材料价差计算时,主要材料按定额消耗量乘以差价计算。
四、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按材料预算价格转帐,施工单位不计算这部分材料差价,其采购保管费的分配比例按一九九七年颁发的《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说明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中未包括的高级装饰材料、新型及特殊材料、各种材质的彩板门窗、防盗门、玻璃幕墙及特殊成品门窗及其它成品构配件、未计价材料等,必须报盟工程造价管理站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定价或结算。
六、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及铝合金隔断的指导价是指已包括普通平板玻璃在内的成品价格,该项材料差价不得任意分解计算。
七、各价区以外(含乡、镇、苏木)的工程项目,必须由甲乙双方将有关资料报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另行测定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八、本办法由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