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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土地复垦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3-16 14:1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土地复垦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泰州市土地复垦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开发基金的管理,完善土地复垦开发投入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工作,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土地复垦保证金、造地补偿费、没收的荒芜费;

  2.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返回部分的30%;

  3.耕地开垦费;

  4.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增值费、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的20%;

  5.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给地方人民政府的60%;

  6.土地复垦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部分;

  7.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8.可以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其它资金。

  二、基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基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

  2.有偿与无偿相结合,滚动增值;

  3.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1.省、市立项土地复垦开发项目资金配套和补助;

  2.由市统一组织复垦开发,以补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占有耕地面积;

  3.编制复垦开发规划和复垦开发项目的调查、勘测、设计、论证、检查、验收、奖励等。

  4.奖励实施土地复垦开发以及基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的管理组织基金性质为政府基金,并由政府委托财政和国土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二)基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定的立项材料;

  2.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情况、资信程度进行审查;

  3经论证拟同意立项的项目汇总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联合发文,正式下达市级立项项目及配套资金额。

  (三)基金的使用形式

  1.对主要用于补充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复垦开发项目,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市(区)上一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土地复垦开发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补助。

  2.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复垦开发项目可以办理低息借款手续,签订合同,其利率按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偿还期最长不超过项目完成年限。

  3.实行承借承还的办法。所借款项逾期不偿还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追还,并按规定加收占用费。

  (四)基金的监督财政部门对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四、奖励与惩罚

  土地复垦开发基金实行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业务费用支出。对任何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行为,经发现,都要严肃处理。基金项目的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如发现有挪用行为的,立即撤销项目,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基金项目完成后,都要严格进行验收,对项目实施进度快,经济效益好的,并能按时或提前归还有偿基金的项目予以奖励。

延伸阅读: 泰州市 土地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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