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1 10: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法制〔2006〕43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实施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编办《关于成立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深编〔2005〕11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负责在深圳市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包括地铁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地铁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对打桩、挖掘、地下顶进、降水、地基加固、钻探、灌浆、锚杆等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及运营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对可能影响地铁设施及安全运营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不按照安全防护方案施工或可能影响地铁主体结构稳定性及有关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建设局进行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路地铁车辆段咨询和投诉电话:8896055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管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九)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十)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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