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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2000-07-26 15:09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后行业管理新格局逐步形成及室内装饰行业的特点,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发出《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组织实施室内装饰设计人员的资格评定工作。这是规范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设计队伍建设的大事,亦是广大设计人员的迫切要求。北京室内装饰协会全面贯彻执行中室协字[2000]第014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在文件精神指导下,制定北京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设计队伍建设,发挥室内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室内设计水平,北京室内装饰协会按照中室协字[2000]第014号文件精神,参照“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制室内设计师,亦称室内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北京地区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推荐及认证工作。并根据北京地区具体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本着先培训,后考核,逐级认证分步骤的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章 室内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室内设计师的等级设有:

  (一)特许高级室内设计师;

  (二)高级室内设计师;

  (三)室内设计师;

  (四)助理室内设计师;

  (五)室内设计员。

  第五条:室内设计师对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进行空间形象设计;

  (二)进行室内装修设计;

  (三)进行室内物理环境设计;

  (四)进行室内空间分隔组合、室内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室内陈设艺术设计;

  (五)对装修施工进行指导检查。

  第三章 室内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室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致力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大喝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特许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具备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条件,并已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经特殊程序产生。

  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战人员;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二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五个以上;

  2、设计作品曾在全国性或国际性评比、展览中获奖;

  3、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

  (三)外语:能掌握一至两门外语。

  第九条: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八年以上。

  业绩:主持设计中型室内装饰公共工程项目两个以上,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省级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二)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助理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二)业绩:参加设计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五个以上。

  (三)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室内设计员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学历以上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2、本专业集中培训六个月以上取得专业结业证书,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二)业绩:参加室内装饰设计项目三个以上。

  第四章 室内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试和考核。

  第十三条: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按照中室协的文件规定,全面组织实施北京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北京室内装饰协会为搞好此项工作,设北京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办公室,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北京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北京地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各款办理。

  第十八条:非“本专业”毕业的室内设计人员,要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除按第八、九、十条有关条件考核外,还须经过培训,经资格考核委员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或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或北京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特许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工程设计委员会推荐,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批后颁发证书。北京市特许高级室内设计师、高级室内设计师的资格,由北京市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推荐。

  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批后颁发证书。

  室内设计师和助理室内设计师室内设计员资格认定,经北京室内装饰协会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和考试,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批后颁发证书,并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备案。第五章室内设计师的管理第二十条: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室内设计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北京室内装饰协会每三年对《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提交《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格后,应对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经济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审定方可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北京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办公室申请升级。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北京室内装饰协会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北京室 设计师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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