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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0-12-29 10:50    【  【打印】【我要纠错】

  顺府发[2000]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招标工程项目较多且具备条件的镇(区),可设立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设立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需要向市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市招投标办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必须接受市招投标办的的监督管理,业务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运作方式和业务内容必须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致。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于投资或参股的企业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到市招投标办进行项目审查,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工程造价5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装工程(含水、电、空调、消防、防雷工程等);

  (三)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市政、交通、水利和电力工程;

  (四)总概算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以上(一)、(二)两类建设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其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内进行;其余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

  由市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用的地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前款条件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8名时,正式投标人的三分之一数量由招标人从符合资格的法人中推荐,其余三分之二数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招标人从符合资格的法人中随机抽签选定;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8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项目登记;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六)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七)举行招标会议;

  (八)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九)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需评定技术标时);

  (十一)举行开标会议;

  (十二)审查投标报价,组织询标会议;

  (十三)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六)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必须向市招标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

  (二)立项批文(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基本落实证明;

  (五)按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之监理合同;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名单、人员简介、其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失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按第十二条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

  市招标办在收到以上资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在《招标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下列实质内容:

  (一)工程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二)工程概况;

  (三)工程招标范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工程结算办法;

  (八)工期、质量要求;

  (九)技术要求;

  (十)截标、开标、询标、评定标时间及地点;

  (十一)投标文件要求;

  (十二)评定标方法和标准;

  (十三)主要的合同条款;

  (十四)完整的施工图纸;

  (十五)具有编制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十六)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招标会议。

  第十四条 招标会议正式开始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如有不符,投标人不能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会议结束前,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到场,则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布该投标人弃权。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举行招标公开时,应当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负责答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就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招投标办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留有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对于招标人要求设立上限价的招标项目,开标前,必须委托具有编制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按《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不关规定编制市场参考价,以市场参考价为上限价。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上限价。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企业,经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资质条件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未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市外企业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先向本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以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投标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报名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申请参加投标的批复;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五)招标人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化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标项目的名称。第一次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原件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所有报名资料移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的承建资格进行核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招标人。投标人如需将建设工程中部分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的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的资格预审、备案、核准程序按第二十一条进行)。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这交纳投标保存证金。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7天内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后7天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违反规定被中途取消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的,其投标保存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款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市招投标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议。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公布市场参考价,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有效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是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是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不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由招标人委托有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在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对有效投标是否质性响应、报价是否合理进行询标。

  造价管理部门在询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行为,应当众指出,责令改正。

  报价审查及询标工作完成后,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应向招标人、造价管理部门、市招投标办提交书面经济分析报告。造价管理部门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询标监督报告。

  不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委托监理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投标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技术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询标。

  第三十条 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建设工程,技术标的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工程技术专家,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或从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的随机选取。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一条 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办法按下列办法之一:

  (一)合理低价评分法;

  (二)合理低价中标法。

  第三十三条评标定标准则:

  招标人根据中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书面经济分析报告,以及监理单位(或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报价是否合理、质量及工期是否得到有效保证。评定后,按下列办法确定中标人:

  (一)政府投资类型的建设工程,按合理低价评分法,对投标人的报价、企业实绩综合计分评价,选取经评审合格且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其他投资类型的建设工程,可选择按合理低价评分法,对投标人的报价、企业实绩综合计分评价,选取经评审合格且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也可选择按合理低价中标法,直接选取经评审合格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完成,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评标定标报告送交市招投标办备案,向中标人发出经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市招投标办在接到评标定标报告和询标监督报告后,综合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的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规程序的评标定标给予确认。

  未以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无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必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并送造价管理部门,市招投标办备案。

  招标人无下当理由不得拒绝现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市招投标办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市招投标办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项目的承发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必须依据中标合同所列的条款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文件必须提交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方案经评定中标后,中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经招标人同意或者按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后,应当对分包人施工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中标人凭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不关报建文件办理报建报监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应纳入招标投标范围而未按规范要求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责任同招标人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其报建的,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顺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顺建法[1999]15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顺德市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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